開墾荒地與非法占用國有土地區別
根據《國土管理法》第八條規定: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。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,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,屬于農民集體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屬于農民集體所有。 所以農村開荒的土地,其所有權仍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,其所有權不屬于個人,所以不能與承包土地享有同等權利。
首先要確定開荒是合法還是非法的,是國有荒原還是集體所有的荒原,如果是國家所有的,那就是按著市場情況對外發包,沒有什么合理不合理的,國家不控制這部分的價格。不像集體所有的耕地,國家有強制性的規定,國家所有的耕地,不會轉變為集體所有,更不會變更為機動地。 但是我想很多地方開墾的荒地應該都是私自開發的,很少經過正規程序去開發,也就不能私自使用,屬于村集體所有,而村集體就會以正常發包形式進行對外承包,而農民開墾荒地也是付出了金錢以及勞力,所以村集體會優先承包給你,并且收取適當的承包費。
《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》第17條規定: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、荒地、荒灘從事種植業、林業、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,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,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,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。 正常合法的開墾荒地,可以使用50年! 當然,只限合法的!
而非法占用國有土地,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,侵占國有土地或其他土地,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。構成刑事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(節選)
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,違反土地管理法規,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使用權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。
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,非法占用耕地、林地等農用地,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,數量較大,造成耕地、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,違反土地管理法規,濫用職權,非法批準征用、占用土地,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。